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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岳阳市“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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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岳阳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信息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咨询及验收(初验及竣工验收)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技术评审、咨询及验收需要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专家库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研究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培训及出库。

  (四)组织开展专家评价。

(五)对专家及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熟悉政务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四)从事信息化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信息化相关的中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

  (六)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专家征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岳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网下载填报《岳阳市信息化专家申请表》(详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岳阳市信息化专家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申请资料可以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方式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资格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公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对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在公示期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名提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五)专家入库。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在公示期结束后即成为入库专家。对有异议的拟入库专家,通过审议处理,经批准后成为入库专家

    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构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专家以往评审经验及个人专业水平(如学术水平、职称等级、工作能力等),将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家纳入相应的专家库类别。

  (一)符合入库基本条件的专家,纳入工作专家库。

  (二)工作专家库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每年组织一次审核后纳入核心专家管理:

  1.从事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且具有国家认可的信息化领域高级及以上职称。

  2.参与信息化项目评审次数累计超过20次(含)担任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组长次数累计超过10次(含)。

 

第三章  使用管理

  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属性和专家的专业特长,按照业务应用(软件开发)、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其他类等四种专业类别对入库专家的使用进行分类管理。专家可以跨专业类别入库。核心库专家应是两个以上专业类别的专家

    专家主要用于项目技术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评审(以下均简称项目评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使用专家的专业类别。

  第十条  投资额小于4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3人;投资额大于400万元(含)的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5人。

  第十  项目评审应从核心专家库至少抽取1名专家。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评审,从核心专家库抽取不少于2名专家。

  第十条  专家抽取一般应在项目评审会召开前1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建设情况较为复杂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可提前至项目评审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抽取

  第十  抽取确定的专家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会时,应及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补充。

  第十  需重新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仍邀请原评审专家组。若专家组中存在个别专家无法参与评审的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充,但新抽取的专家不能超过原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  专家确认参与评审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项目评审相关资料提前半个工作日送相应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  项目咨询、初验的专家抽取可由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专家库自行选定专家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内容、评审或咨询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主动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机构申报更新信息(详见附表2

  (五)参加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建设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3年内曾在项目承建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四)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库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申报更新。

  (二)专家库每2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进行修订。

  第二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培训。

  第二十  专家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审或咨询工作结束后由专家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  专家费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支付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  专家评价。

  (一)整体原则:评价工作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日常评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评价。专家使用单位应在每次评审结束后填写《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详见附表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每次评审会结束后填写《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详见附表4

  (三)年度评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每年对专家当年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年度评价表》(详见附表5,反馈至专家本人。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作为后续信息化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当年未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不进行评价。

  第二十  专家存在《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所规定的任一履职负面行为记录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  专家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异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五)一个年度内评价出现2次负面记录的。

)年度评价累计2为不合格的。

  ()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

  ()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定出库专家名单后,将其移出信息化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因第二十七条(三)、(四)、(五)、(六)、(七)款原则而出库的专家,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核验专家信用信息。

  第三十  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涉密类信息化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专家申报表.docx

2、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docx

3、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docx

4、评审专家评价表.docx

5、评审专家年度评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