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5号),为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实施范围
(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申请人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对象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文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公布事项目录
(三)编制公布事项目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市审改办《关于印发〈岳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审改办发〔2021〕1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全市统一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对外公布,并依法依规实施动态调整。各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市场主体办事创业需要,探索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相应编制公布事项目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且经国务院批准的,直接纳入事项目录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市审改办和县市区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工作流程
(五)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两个方面,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制作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结合办事实际,在3个月内制定公布规范的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及办结时限,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下载、使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高效审批。依托信用中国(湖南)平台等系统,新增告知承诺制办理功能,并做好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自动触发承诺办理流程、自动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自动推送事中事后核查等功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提交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建立退出承诺机制,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核查与监管
(八)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实施在线核查的事项,要依托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形成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体系。对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检查、勘验及监管执法等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统筹制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覆盖面。(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风险防范。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被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完善信用管理。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实施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全面推进工作落实。健全完善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困难。
(十二)强化督查激励。将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岳阳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2.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3.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1
岳阳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一、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注:须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名称及编码一致)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注:须为许可审批部门全称或规范简称)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c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c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许可审批部门印制)
二、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注:须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名称一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c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c认为自身 个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所需材料。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五)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审批人: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岳阳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市级主管 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省“互联网+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应 主项名称 |
对应主项编码 |
1 |
市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 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旅帽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公安 机关 |
旅帽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7000 |
2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 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县级公安 机关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6000 |
3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信息 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县级 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中 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000709027000 |
4 |
市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 机构设立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 分所职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 |
省级财政 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000113002000 |
5 |
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县级财政 部门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000113003000 |
6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000114003001 |
7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审批 |
000114006001 |
8 |
市城管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打、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部门 |
从小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000117013000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 运输部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000118017000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 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 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000118019000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
港口经营许可 |
000118018000 |
12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000120072000 |
13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市、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000120075000 |
14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000120209000 |
15 |
市商务粮食局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省级商务部门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000121006000 |
16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000123020000 |
17 |
市卫健委 |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诃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
000123035000 (主项) |
18 |
市林业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000164103000 (主项) |
19 |
市林业局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 |
省级林业部门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000164101000 (主项) |
20 |
市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核发 |
430131056W00 |
21 |
市消防救援 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査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査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设区的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全检査 |
000125049000 |
22 |
岳阳海关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 核发 |
国境口岸卫生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主管海关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00012900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