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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湖南为敢担当肯干事的干部“撑腰”
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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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通过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综合考虑六种“容错”情形,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全省各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根据《办法》(试行),容错纠错将坚持四条原则,即支持实干、激励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问责、严守底线;有错必纠、容纠并举。

  根据《办法》(试行),综合考虑以下六种情形来“容错”:

  (一)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二)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三)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四)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五)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六)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对照“六看”,相关部门在追责问责时要同时进行容错纠错,处理结果预告给当事人时,当事人认为未考虑容错情形的可以向追责问责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申诉,申诉不加重追责问责。接到申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反馈给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办法》(试行)同时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等职责分工。其中,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问题反映不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当通过谈话、会议、通报等方式,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或以虚假事实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记者 周帙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