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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锋:政务公开常态化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
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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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这意味着,延续11年之久的2008版《条例》,正式完成其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探索期的非凡使命。说它非凡,是因为它树立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用自我革命的方式保障了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信息公开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法治政府起到了“先手棋”“当头炮”作用。

  2019版《条例》从修订到公布一直受到公众、学界、法律界和各级行政机关的持续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关注的无非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公众普遍意义上的心理预期,对修订的期待更多是主观臆断,希望“大破大立”“大拆大建”;其次是学界和法律界的声音,他们一直认为《条例》法定约束类似于“原则性”要求,硬性约束力和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他们看来,以往政府信息公开最多让行政机关“有点烦”,如何让行政机关“有点痛”,这是他们普遍的观点;第三,信息公开的主体单位各级行政机关也有话要说,他们对有的申请人利用“依申请公开”门槛过低现状向行政机关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近乎于抓狂。有的申请人借用“三需要”原则要求为其搜集、整理、加工政府信息,不仅挤占了大量行政资源,而且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占了其他公民信息需求的正当权利。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司法部已有权威解答,但笔者认为法规性政策文件制定与修改一般基于两个支撑点:“上面要求”和“下面需求”,《条例》概莫能外,但更侧重于“下面需求”的考量。从新旧两个《条例》对比来看,这次修订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责任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对申请人行为的规范。《条例》修订从2014年启动到2019年公布,历时整整4年多,在充分注重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沿袭以往公开方式、标准、渠道等成熟经验,注重与时俱进,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角度,对脱贫攻坚、社会救助等民生领域的信息公开细化,还选取100个县级政府围绕26个重点领域进行为期一年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可以说,《条例》回应了各方关切、平衡了各方利益,持续强化“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让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更有保障。

  对政府而言,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以公开促透明、促公正、促规范、促落实,从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一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养成,既是历史演进的过程,也是持续管理的结果,《条例》仍需在法治理念、底线思维、破解基层政务公开方面持续发力。

  持续彰显法治理念。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载体,公开、透明、公正是提升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的直接表现。信息公开的目的既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也是民主监督的一个前提条件,没有公开,权力就会被滥用,监督也无从谈起。当前改革进入关键期,民众诉求多元,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都与一些地方政府缺乏法治思维、信息公开不到位有关。“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处理好与广大公众知情权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稳定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持续强化底线思维。党的十九大报告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置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首位,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政务公开常态化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地方政府唯有公开透明,全程信息公开,才能及时发现问题,提前发现“警情”。新时代政务公开更应明确“靶向”,宏观上围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进行信息公开,微观上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办事的“痛点”优化服务流程,让“不打烊”政府全程网办、“马上办”“掌上办”成为常态。准确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各方关切,引导和稳定社会预期,从而提振公众对国家与社会的信心。

  持续破解“最后一公里”。政府信息公开“堵点”在基层。目前,政务公开无论是公开理念、机制搭建还是实际的成效,国家机关和省级层面都比较规范和标准,也构建了“自上而下”的良好通道,但“自下而上”动力模式尚未激活,基层“短板”和欠账太多。政策最终落地在基层,信息公开的重点在基层,其公开的水平直接关乎群众的获得感。基层政务公开渠道较多,内容不少,花样翻新,但普遍不规范、不标准,且随意化,甚至有的假公开,“公开的信息公众不需要,需要的信息不公开”。

  打通信息公开“最后一公里”,社会各界对《条例》寄予厚望。好政策要落地落实,《条例》明确了对不作为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视情节进行处理,甚至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刚性措施一定要“带电”运行,我们乐见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及早破解。

  (作者单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