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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必须免试入学
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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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出台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评价体系,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三湘都市报记者1月24日获悉,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近日,我省发布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这是省政府今年第一份关于教育的文件,对备受关注的“分类管理”、“扶持政策”、“规范办学”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分类管理

  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据统计,我省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目前已达16386所,在校学生达282.05万人,体量跻身全国第一方阵。《实施意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要始终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体,适度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时要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捐资办学。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我省将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其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明确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学校资产财务清算等事项无法按时完成分类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8月31日。

  扶持措施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享多重扶持

  今后,我省将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相关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施意见》明确,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关系,其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在用地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规范办学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免试入学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是近年热点。《实施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办学,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内容和办学地址,不得擅自分立、合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我省还将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义务教育阶段要始终落实非营利性的办学要求。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按规定选用教材,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

  今后将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记者 黄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