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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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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关于印发《岳阳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岳阳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38日   

 


岳阳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岳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权力行使部门(以下简称:权力行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下放、承接、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以下简称: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以下简称: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下放包括直接赋权、委托行使、服务前移审批直报等形式。

第三条 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 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对等、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论证、报批、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研究、拟定、审核行政权力行使部门的职能、机构、经费和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依法下放: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与企业开办运营和工程项目建设密切相关,下级能承接的;

(五)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七条 权力下放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启动行政权力下放工作:

(一)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权力下放的合理性;

(二)征求同级行政权力关联部门、权力承接部门、服务对象、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三)提请同级审改部门进行审核;

(四)形成下放决定。

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权力下放部门可以直接提请审改部门进行审核下放。

第八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组织权力下放部门集中下放行政权力。行政权力集中下放的,权力下放部门应当向同级审改部门提出权力集中下放申请。审改部门应当对权力下放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梳理、汇总,形成集中下放行政权力清单草案,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集中下放行政权力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权力下放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提请审改部门审核行政权力下放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权力下放申请表;

(二)相关依据材料和调研材料;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审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行政权力下放,只需提供行政权力下放申请表以及相关依据材料。

第十条 权力下放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承接能力,在不同区域之间差异性放权,但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权力下放部门未及时下放权力或者申请权力集中下放的,审改部门可以提出下放建议。

第十二条 权力下放部门应当与权力承接部门签订行政权力赋权事项交接书,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分别明确交接权力名称、交接单位、交接期限、交接内容等事项,行政权力交接期限自行政权力确定下放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交接期间,行政相对人向权力下放部门或权力承接部门申请办理事项的,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先行予以受理,受理后与交接相对方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协商以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的办理效率为原则,一般应由权力承接部门承办。

权力下放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流程的申请办理事项,仍由权力下放部门负责办结。

第十三条 权力下放部门应当在行政权力下放后30天内,对下放权力事项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下放事项的标准规范、运行流程、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执法方式等。

技术性较强、审批较复杂的事项,可以设置2个月的事项交接过渡期。

第十四条 权力下放部门应当制定下放事项办理标准,明确事项编码、名称、种类、权限、下放方式、盖章方式、实施文件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示范文本等内容,依据权限配置业务操作系统端口、账号、岗位等,提供办事指引、申请材料、表格填报样式和其他技术指标管理规范等,为权力承接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指导。

权力承接部门应当在权力下放部门指导下制定办理标准工作细则,编制办事服务指南等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权力行使部门应当将下放权力事项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办理部门、事项名称、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直接赋权事项,承接部门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直接办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委托行使事项,权力下放部门应充分认可承接部门作出的审批服务决定,采取“见章盖章”方式行使。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对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 下放权力运行满一年时,权力承接部门应当向权力下放部门专项报告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权力下放部门应当对下放权力事项在便民利企、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

专项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同时报同级审改部门备案。

十九 审改部门可以通过定期调查研究、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下放权力事项进行评估,对下放实效不高、社会评价过低、机制运行不畅的权力事项,可以建议权力下放部门依法收回下放权力。

第二十条 权力下放部门应当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承接、运行监管。重点监管以下事项:

(一)权力行使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

(二)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情况。

权力下放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审改部门,并督促权力承接部门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等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审改部门负责收集

第二十条 审改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行使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条 权力行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改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一)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二)未制定权力运行标准化制度的;

(三)未签订权力交接清单或者在交接时推诿扯皮的;

(四)下放权力事项未及时公示的;

(五)权力运行专项报告和评估报告未及时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条 权力承接部门应积极推动行政权力相对集中改革,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举措。其中,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明确的监管事项以及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下放事项,要督促承接单位抓紧建立配套监管机制并提升基层承接能力,有关制度机制建立情况要及时报送审改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责任清单制定和权力事项承接情况,出台监管实施意见,健全完善监管措施。

第二十审改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督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优化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将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监管执法,未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或因监管不到位导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领域出现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规范行政权力下放乡镇 (街道)、村(社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下放的行政权力,其承接和运行参照本办法实施。

 

 

附件:赋权事项交接书(样本)


附件

 

赋权事项交接书(样本)

 

赋权机关:岳阳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赋权机关:XXX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XXX    

赋权范围及赋权事项:见附件

赋权权限:见附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双方权利义务:

赋权机关权利义务:根据岳XX发〔XXXX号文件,岳阳市XXX局认真做好有关赋权资料交接和业务指导工作,将市本级有关权限事项顺利赋予给XXX管委会

被赋权机关权利义务:根据岳XX发〔XXXX号文件,XXX管委会主动加强衔接沟通,顺利承接好岳阳市XXX局赋予的市本级有关权限事项。

双方法律责任:

赋权机关责任:本交接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直接赋权事项,岳阳市XXX局不再承担该直接赋权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有关复议答辩、行政应诉、信访件办理等事务对委托下放事项,岳阳市XXX局就XXX管委会在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后果承担名义上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际责任由XXX管委会承担XXX管委会行使超出委托权限的事项,由XXX管委会承担名义和实际上法律责任。对服务前移事项,岳阳市XXX可采取设立分站或窗口形式行使权限。对审批直报事项,省级部门需岳阳市XXX局加盖印章的,岳阳市XXX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过渡期(2022XXXX日至XXXX日,下同)内发生的损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利益的违纪违规审批行为,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过渡期结束后,XXX管委会对其行政审批行为、审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赋权机关责任:本交接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直接赋权事项,XXX管委会承担该直接赋权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有关复议答辩、行政应诉、信访件办理等事务对委托下放事项,XXX管委会实际承担在岳阳市XXX局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后果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服务前移事项,XXX管委会应为岳阳市XXX设立分支提供便利;XXX管委会行使超出岳阳市XXX局委托权限的事项,由XXX管委会承担名义和实际上法律责任对审批直报事项,由XXX管委会审核后直接向省级部门报送,同时报岳阳市XXX局备案。省级部门需岳阳市XXX局加盖印章的,岳阳市XXX局应无条件加盖印章,但法律责任由XXX管委会承担。过渡期内发生的损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利益的违纪违规审批行为,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过渡期结束后,XXX管委会对其行政审批行为、审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本交接书一式五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委托方、受托方各持一份,相关管理部门各持一份,本级审改部门存一份。

 

赋权机关(盖章)          被赋权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岳阳市XXX局赋予XXX管委会行使市级有关权限事项清单


附件

 

岳阳市XXX局赋予XXX管委会

行使市级有关权限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关系

(独立项、子项)

事项类型

赋权部门

赋权对象

赋权方式

监管部门

备注